(2016)晋0802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张险峰,杨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80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被执行人张险峰,男。被执行人杨永军,男。运城市河东公证处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运证经字第282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险峰、杨永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险峰、杨永军账户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张鹏程执行员 文东峰执行员 雷江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