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7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傅亭森、冉宗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傅亭森,冉宗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724-1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176号,组织机构代码:254846268。被执行人傅亭森,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冉宗淑,女,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傅亭森、冉宗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傅亭森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冉宗淑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扣划其银行存款10000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866.37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0000元,未执结标的12866.37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72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