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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7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富金锋恒隆道路养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树,北京富金锋恒隆道路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7456号申请执行人李中树,男,汉族,1961年8月15日出生,无职业,住河南省信阳市。被执行人北京富金锋恒隆道路养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草寺村。法定代表人张富,经理。本院在执行李中树与北京富金锋恒隆道路养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2民初37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红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来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