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101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101刑初163号公诉机关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户籍所在地新疆吐鲁番市,现住吐鲁番市。2015年9月1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2016年4月14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罗建权,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高区检公诉刑诉(2016)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璟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罗建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时任吐鲁番市第二中学校长)受毛某2(另案起诉)委托办理5名学生吐鲁番高中学籍,并商定每办理一个吐鲁番高中学籍”好处费”1万元。2014年9月,毛某2向被告人王某某提供5名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照片,被告人王某某在毛某2没有提供中考成绩、吐鲁番户籍的情况下,安排教务处张某甲给5名学生办理了高一入学报名,由毛某2缴纳5名学生学费5000元。但是,5名学生从未在吐鲁番市第二中学上学、参加期中期末考试。2014年11月的一天,毛某2到吐鲁番市第二中学校门口路边,将装有5万元现金的手提袋交给被告人王某某。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丈夫将赃款5万元上缴中共吐鲁番市纪律检查委员会。2、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受张某2(另案处理)委托,为贾国帅、刘钦邦、曹清玉办理吐鲁番第二中学高一报名。同时,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批条的方式给孙颖、刘舜尧等五十多名学生办理吐鲁番第二中学高中报名。但以上学生实际并未在吐鲁番第二中学上课、参加考试。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提交:立案决定书、干部任免通知、银行明细、批条等书证;证人毛某2、张某甲、张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辩称,我承认自己有罪,一直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每天悔恨,对不起党对我的培养,现在深刻认识到自己错了,望法庭能从轻处理。辩护人辩称,对本案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具有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情节:首先,被告人王某某因受贿问题,于2015年9月11日到吐鲁番市纪律检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在此过程中其主动、如实供述了纪检部门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其次、指控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是侦查机关于2015年9月13日是以受贿罪立案,在对被告人王某某讯问时主动交待后,2015年11月17日才立的滥用职权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交代的。”双规”不属于”强制措施”,被告人王某某在”双规”期间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的法律所规定范围。第三,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某是在纪检部门已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交代自己的罪行,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出发,应当推定为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如实供述了办案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认罪态度积极,悔罪表现真诚。归案后,王某某都表现出了极其悔恨的态度,这从其自述材料、讯问笔录中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上也能看出,其有改过的真诚态度。被告人受贿的数量也是刚过追究刑事责任起点,受贿数量上也说明其性质不是严重程度;被告人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关于滥用职权罪,在本案中没有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较轻。另外,被告人王某某平时为人老实、正直,在工作期间一贯表现优秀,对吐鲁番的教育事业做出了很大贡献。走到今天这一步,主要是自身原因,当然还有其他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各种情节,依法对其减轻、从轻处罚,并希望能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受毛某2委托办理5名学生吐鲁番高中学籍,并商定每办理一个吐鲁番高中学籍”好处费”1万元。同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提供中考成绩、吐鲁番户籍的情况下,安排教务处张某甲给5名学生办理了高一入学报名。5名学生从未在吐鲁番市第二中学上学、参加期中期末考试。2014年11月的一天,毛某2给被告人王某某5万元好处费。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丈夫将赃款5万元上缴中共吐鲁番市纪律检查委员会。2、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受张某2委托,为贾国帅、刘钦邦、曹清玉办理吐鲁番第二中学高一报名。同时,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批条的方式给孙颖、刘舜尧等五十多名学生办理吐鲁番第二中学高中报名。但以上学生实际并未在吐鲁番第二中学上课、参加考试。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案件移送函、线索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中共吐鲁番市高昌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5年9月12日将该案移送我院。该案依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侦查机关程序合法。2、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1967年6月6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体、无违法犯罪记录。3、干部简况表、干部任免通知证实:2008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拟任吐鲁番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3年5月至今任职吐鲁番市教育局党委委员、二中校长。4、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是政协吐鲁番市第一届委员会委员。5、吐市教党字(2013)18号教育局委员会文件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任职教育局党委委员、市二中校长,负责主持市二中行政工作,同时,参与党委决策与宏观管理工作;并协助局长抓好高中的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6、批条证实:由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11月7日出具的批条,请教务处给胡江盈、刘阳等五名学生在高一报名。7、关于闫贝贝等五位学生学籍情况说明证实:由吐鲁番市高昌区第二中学出具的,闫贝贝等五名学生于2014年秋季在吐鲁番市高昌区第二中学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于2015年春季注册自治区学籍完毕。但五名学生自报名至今未在我校上课,也没有参加学校的期中、期末考试。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丈夫将赃款5万元上缴中共吐鲁番市纪律检查委员会。9、解宇、闫贝贝等五名学生的全国学籍号证实:解宇:×××(高昌区二中2014级学生,学生状态属正常);闫贝贝:×××(高昌区二中2014级学生,学生状态属其他离校);刘阳:×××(高昌区二中2014级学生,学生状态属其他离校);吴昱涵:查不到;胡汇盈:查不到。10、证明材料证实:由吐鲁番市高昌区第二中学出具的,孙颖等十三名学生在吐鲁番市高昌区第二中学有学籍,但未在学校实质性就读,每学期来吐鲁番市高昌区第二中学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在清查后均转回原学籍就读。11、批条证实:由被告人王某某批示,安排教务处办理李东昊等44人的2014年高一报名;安排教务处赵主任办理艾力沙提加帕尔等4人的2013年高一计划外报名、办理艾克然木艾合买提2013年高一汉语班报名、办理李浩等33人在高一年级挂学籍;安排教务处办理罗青云转学手续。12、网页新闻复印件证实:2015年开始,吐鲁番地区查处多起涉及”高考移民”案件。对以上书证经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认可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证人证言1、毛某2(另案处理)证实:2014年7、8月,毛某2的外甥吴XX让毛某2帮忙,给5个孩子办理吐鲁番的学籍,每办理一个学籍”好处费”2万元。之后,毛某2找到被告人王某某给5个孩子办理学籍。9月,被告人王某某给毛某2办理5名学生学籍的批条,毛某2就拿着批条找到二中的张某甲给办理学籍。2014年10月、11月,被告人王某某告诉毛某25个学生的学籍办好了,并说其要出差,问其要”好处费”。毛某2就问其同时杜友玲借了5万元,交给王某某。被告人质证意见:毛某2是我同学,是她给我的钱,不是我开口要的。辩护人意见:同意被告说法。本院予以确认。2、张某甲(男,汉族,1958年8月10出生,籍贯江苏,身份证号×××,现住新疆吐鲁番市广汇小区和平区11号楼2单元202室)证实:2014年11月,毛某2拿着谢宇等5名学生的信息和王某某的批条到二中教务处办公室找到他,他按程序将这5名学生的信息上报到吐鲁番市教育局和吐鲁番地区教育局并取得学籍号。但是这五个学生没有参加过学校的期中、期末考试。2015年8月22日左右,毛某2找到他说,这5个学生的学籍不办了,并说王某某已经同意了,他就把这5名学生的学籍退掉了。被告人质证意见:我没有安排过,对具体内容不知道。3、张峰立(男,汉族,1984年1月30日出生,新疆托克逊县人,身份证号×××)证实:2014年10月10日,陈传海给他打电话,让其帮忙给几个学生办理吐鲁番学籍。随后就给吴XX打电话,让其帮忙给办理学籍。到10月底,吴XX把学籍办理好,陈传海就给吴XX银行卡转账10.6万元,这是4个学生办理学籍的”费用”。还有一个学生的”费用”,杨景红给他转账2.3万元。4、吴XX(男,汉族,1987年7月7日出生,新疆托克逊县人,身份证号×××,现住新疆托克逊县滨河小区二区4栋102室)证实:①2014年8月,张峰立找吴XX,让其帮忙给五个学生办理吐鲁番学籍,吴XX找到其小姨毛某2。2014年9月,张峰立把5名学生的信息通过吴XX交给毛某2。2014年10月,张峰立给吴XX尾号为8916的银行卡分两次转账8万元,吴XX给毛某2银行卡转账5万元。2015年8月,毛某2给吴XX打电话让其把钱退了。2015年8月,毛某2就把5万元退还给毛新玲了。5、陈传海(男,汉族,1963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盘龙山庄42号楼1单元202室)证实:2014年9月,陈传海找张峰立帮忙给4名学生办理学籍,张峰立给他提供银行卡号,他给一个叫小吴的人转账10.9万元,其中10万元是办理学籍的费用,9000元是办理户籍的费用。被告人质证意见:没异议。本院予以认可。6、杨景红(女,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新疆玛纳斯县人,身份证号×××,现住乌鲁木齐市青峰路惠民小区3号楼1单元203室)证实:杨景红给吴昱涵学生在张峰立处办理吐鲁番高中学籍,费用是23000元,但是当时张峰立还欠杨景红钱,所以张峰立只给了杨景红20000元。被告人质证意见:我只知道毛某2,其他人不知道。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2013年至2014年我按张某2要求安排了几个学生空挂学籍。我知道空挂学籍不对,但我还是空挂学籍。学生学籍档案有三年学业成绩合格,户口在本地就可以参加高考。其中还有其他人让我安排空挂学籍我想不起来。2、2014年暑假期间毛某2找我,在二中给5个学生高一报名,每个学生给我1万元感谢费,我当时说不用。我问她这几个学生户口合不合格,毛某2说户口本还没拿到手,我说等一等,等到报名的时候再说。在2014年9月10日左右,我打电话给毛某2说,学籍网要关闭了,你说的5个怎么没来报名,毛某2说我抓紧时间。在学籍网关闭前,在没有提供户籍和中考成绩的情况下,我安排张某甲给5个学生办理了高一入学报名。2014年开学后有一天毛某2到二中校门口给我打电话,让我出来,我出来后毛某2给我一个小提袋,打开一看有5万元钱,我拿了1万元用了。5个学生学籍现在都退了。5万元交给纪检委。被告人质证意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证实:侦查机关讯问过程程序合法被告人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荣誉证书证明:被告在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多次获得奖励。公诉机关质证意见:核实之后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学校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毛某2的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利用手中的权利违规滥用权利以”批条”方式为大量外籍学生办理吐鲁番市高中学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综上,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客观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达到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认定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中,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应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全部退赃,无犯罪前科,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经本院第九次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为维护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办理渎职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吕建军代理审判员 周 颖人民陪审员 杨益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肖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