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2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平湖市中意电脑绣品厂与嘉兴信银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中意电脑绣品厂,嘉兴信银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1345号原告:平湖市中意电脑绣品厂,住所地:平湖市曹桥街道工业园区(高丰路北侧)。负责人:沈跃中。委托代理人:叶红华,平湖市当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嘉兴信银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秀园路966号2号楼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729099811。法定代表人:刘菁。委托代理人:吴立新,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中意电脑绣品厂与被告嘉兴信银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中意电脑绣品厂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中意电脑绣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12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雷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吉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