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4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杨永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永刚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4367号原告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渝南汽车超市C1-11,组织机构代码68892777-8。法定代表人陶英海,总经理。被告杨永刚,男,1979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永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现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雯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