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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执7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英、邹延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英,邹延水,邹延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7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常兆贤,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英,居民。被执行人邹延水,居民。被执行人邹延彬,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英、邹延水、邹延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5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5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立审判员  赵光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