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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民初15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潘永宁与刘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宁,刘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1587-1号原告潘永宁,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身份证号码:×××2174。被告刘平,女,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2828。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永宁诉被告刘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永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潘永宁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小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蓝碧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