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郑虹与浙江聚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虹,浙江聚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初2129号原告:郑虹,女,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308021964********,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路****号副*幢*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吴秀明,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瑾贤,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聚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化路966号。法定代表人:林敏,总经理。原告郑虹与被告浙江聚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虹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退休返聘协议;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报酬4255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赔偿金305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郑虹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报酬425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赔偿金30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海红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虹的委托代理人吴秀明、被告浙江聚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2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退休返聘合同协议》1份,约定:返聘协议的时间为壹年,从2014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返聘的岗位为综合部,每月五日前支付上月报酬,标准工资为2000元/月,月绩效奖金基数200元,实发月绩效奖金根据月度绩效结果核定后连同标准工资按月一并发放,实发年绩效奖金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后在年终时(春节放假前)一次性发放。如甲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乙方可即行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被终止或解除,甲方不需要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支付相当于乙方1个月报酬的赔偿费用。该协议到期后,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按原协议执行,未续签书面合同。原告继续在原岗位工作至2016年1月30日后离职。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离职工资及费用结算单1份,确认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工资21350元(每月工资3050元)、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车贴2200元(每月200元)、2014年年终奖10000元、2015年年终奖9000元,合计待结工资款42550元。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聚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虹工资款42550元及违约金30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090元,由被告浙江聚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海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美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