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民初3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史悠水与宁波富农果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悠水,宁波富农果蔬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3553号原告:史悠水。委托代理人:李芝巧,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被告:宁波富农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新桥镇东溪中学。法定代表人:章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悠水与被告宁波富农果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悠水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悠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悠水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海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余郑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