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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与朱佳云、何斌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朱佳云,何斌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3266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负责人:王伟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一伟、陈伟杭。被告:朱佳云。被告:何斌斌。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与被告朱佳云、何斌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朱佳云返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截止2016年4月20日尚欠利息6913.3元,之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2.原告对被告何斌斌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杭州市拱墅区小河佳苑(北区)25幢1单元901室的房产)的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限额内优先受偿;3.被告何斌斌对被告朱佳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胡一伟、陈伟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佳云、何斌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被告朱佳云、何斌斌未答辩,下列情况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查明。一、借款合同名称及签订时间:2014年8月26日签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二、借款金额:110万元。三、借款期限:2014年8月26日至2017年8月24日。四、借款利率:执行固定贷款利率,月利率为6.15‰,借款期限内利率不变,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该利率水平上加收50%,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五、还款方式: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贷款到期,利随本清。六、借款发放时间:2014年9月10日。七、抵押物名称(证号)及抵押情况:被告何斌斌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拱墅区小河佳苑(北区)25幢1单元901室的房产(杭房权证拱移字第××号)为被告朱佳云与原告在2014年8月26日至2017年8月24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主债权在最高余额158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八、保证人及保证情况:被告何斌斌向原告出具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担保书》,为被告朱佳云与原告签订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融资金额110万元、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收回债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拍卖、诉讼、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九、存在的违约行为:截止2016年4月20日尚欠利息6913.3元未付。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朱佳云之间签订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与被告何斌斌之间签订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属有效合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朱佳云未按约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约定原告有权宣布全部借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朱佳云立即偿还全部借款。被告何斌斌以其所有的落座于杭州市拱墅区小河佳苑(北区)25幢1单元901室的房产为本案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原告依法对该房产的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58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被告何斌斌自愿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佳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截止2016年4月20日已经产生利息6913.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6年4月21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二、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何斌斌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拱墅区小河佳苑(北区)25幢1单元901室房产(杭房权证拱移字第××号)的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58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三、被告何斌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8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381元,由被告朱佳云负担,被告何斌斌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吉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贾昱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