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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坤与天津泰达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天津泰达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2413号原告王坤。委托代理人穆伟(夫妻关系),特别授权。被告天津泰达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佳园东里8号楼前商业网点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坤与被告天津泰达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坤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王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丽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