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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建平诉讼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584号被执行人:陈建平,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美民一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945元;但被执行人陈建平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建平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美民一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甫安审判员  杨少球审判员  吴秀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国英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核:蔡甫安 撰稿:蔡甫安 校对:周国英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8日印制
 
 
(共印8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