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24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艾慧忠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慧忠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4刑初5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慧忠,男,1971年2月3日出生于广西融安县,汉族,本科文化,原任融安县林业局副局长(副科级),现住融安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慧忠犯受贿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阳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慧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慧忠在担任融安县林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营林项目职务上的便利,于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非法收受融安县融林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罩隆毅给予的感谢费人民币50000元。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掌握被告人艾慧忠涉嫌收受贿赂50000元的犯罪线索后,于2016年1月18日,通知其到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时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2016年1月22日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艾慧忠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告人艾慧忠已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艾慧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龙某、覃某、赵某的证言,有被告人艾慧忠的供述和辩解,有融安县检察机关提供的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艾慧忠的任职文件、检察机关暂扣押款专用票据、破案经过、融安县2014年度市财政补助资金高产油茶示范基地抚育项目实施合同书、融安县2014年油茶测产及样地监测调查合同书、融安县林业局下发的关于林业局领导工作分工通告、融安县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的覃某的银行流水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慧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慧忠犯受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在立案前,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并全额退出赃款,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艾慧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慧忠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艾慧忠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钟建代理审判员  黄 薇人民陪审员  叶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玉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