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妙贞与杨正春、雷翠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妙贞,杨正春,雷翠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1440号原告:李妙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小乐、叶樟龙,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正春。被告:雷翠娇。原告李妙贞与被告杨正春、雷翠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杨正春、雷翠娇归还原告李妙贞借款本金人民币30036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妙贞的委托代理人刘小乐、叶樟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正春、雷翠娇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妙贞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被告杨正春、雷翠娇归还原告李妙贞借款本金人民币30036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正春、雷翠娇是夫妻关系。原告李妙贞与被告杨正春等人曾一起对外投资。2013年5月至6月期间,原告与被告等人收回投资款,被告杨正春因临时周转需要,向原告借用收回的投资款人民币306000元,并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2014年1月28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并由被告杨正春、雷翠娇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尚欠原告投资款人民币300369元,于2014年2月14日前归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承诺书出具后,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正春、雷翠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妙贞人民币30036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68元,由被告杨正春、雷翠娇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李妙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跃燕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