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吴建平与张古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平,张古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2848号原告:吴建平。被告:张古倪。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平与被告张古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平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建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建平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周华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