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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吴建平与张古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平,张古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2848号原告:吴建平。被告:张古倪。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平与被告张古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平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建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建平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周华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