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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周建平、郎杏兰与洪国春、张雪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建平,郎杏兰,洪国春,张雪芳,洪时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财保61号申请人周建平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筏头乡筏头村筏头**号,现住德清县。申请人郎杏兰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筏头乡筏头村筏头**号,现住德清县。委托代理人金亚平,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洪国春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申请人张雪芳女,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申请人洪时超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利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潘戴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