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3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文廷义与彭水县金华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廷义,彭水县金华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1431号原告:文廷义,男,1950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左峰,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水县金华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96559231T。法定代表人谢中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万平,男,1954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彭水县金华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职工。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文廷义诉被告彭水县金华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用益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原告文廷义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水县金华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廷义的撤诉申请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廷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廷义负担。审判员 王 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代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