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时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建德市峰顺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德市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时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德市峰顺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德市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财保10号申请人时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中路16号1幢2层。法定代表人何辉,董事长。被申请人建德市峰顺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白沙新村1号楼109室。法定代表人汪宝峰。被申请人建德市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更楼街道湖岑畈村。法定代表人顾敏莉。申请人时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德市峰顺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德市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杭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期间申请人时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杭州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建德市峰顺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建德市峰顺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建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馨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