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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徐芸芸与徐正刚、章其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芸芸,徐正刚,章其梅,芜湖正刚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632号申请执行人:徐芸芸,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徐正刚,居民。被执行人:章其梅,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芜湖正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法定代表人:徐正刚,总经理。本院依据2016年3月21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1民初863、8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芜湖正刚包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53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璐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