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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荣飞、李朝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荣飞,李朝华,叶永花,叶新亮,纪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179号,组织机构代码:05422388-3。法定代表人梁永。被执行人李荣飞,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李朝华,男,1967年6月7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叶永花,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叶新亮,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纪苏娟,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住莲都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300000元,未受偿利息部分,免除了被执行人李朝华、叶永花、叶新亮、纪苏娟的担保责任,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110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蓝天辰执 行 员 付巍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傅陈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