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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韩江鹏与项言臣、魏民田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江鹏,项言臣,魏民田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512号原告韩江鹏。委托代理人姜娣,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言臣。委托代理人张泽公,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民田。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江鹏诉被告项言臣、魏民田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江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明琪人民陪审员  张雪洁人民陪审员  刘甜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寇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