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志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平安、程书军等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杰,吕平安,程书军,程占军,耿朝龙,程彦峰,程银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22号申请执行人赵志杰被执行人吕平安被执行人程书军被执行人程占军.被执行人耿朝龙.被执行人程彦峰.被执行人程银才.申请执行人赵志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平安、程书军等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晋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签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为本村村民,经他人调解考虑,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赵永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崔亚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