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白婧与侯显才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婧,侯显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476号申请执行人白婧,女。被执行人侯显才,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婧与被执行人侯显才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3民初7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立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