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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557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庄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索书宝审 判 员  姚明明人民陪审员  王志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红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