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7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557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庄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索书宝审 判 员 姚明明人民陪审员 王志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红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