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傅琼先与余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琼先,余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1740号原告傅琼先。委托代理人钟凯,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余慧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琼先与被告余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琼先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慧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琼先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琼先撤回对被告余慧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傅琼先负担。审判员 许文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