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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傅琼先与余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琼先,余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1740号原告傅琼先。委托代理人钟凯,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余慧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琼先与被告余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琼先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慧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琼先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琼先撤回对被告余慧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傅琼先负担。审判员  许文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