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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潍坊昌和农牧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树斌、吴克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昌和农牧担保有限公司,刘树斌,吴克花,王学深,刘兴英,赵炳香,王家美,杜见德,申文香,刘军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1338号原告:潍坊昌和农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义,董事长。被告:刘树斌。被告:吴克花。被告:王学深。被告:刘兴英。被告:赵炳香。被告:王家美。被告:杜见德。被告:申文香。被告:刘军委。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好友家居有限公司、刁明友、刁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昌和农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姜曙光审判员  魏信华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