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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文锋与冼开伟,卓华兰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锋,冼开伟,卓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533号申请执行人陈文锋,男,汉族,住茂名市。被执行人冼开伟,男,汉族,住茂名市。被执行人卓华兰,女,汉族,住茂名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902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冼开伟、卓华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冼开伟、卓华兰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7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3月2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陈文锋,向申请执行人陈文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740元及执行费2480元。但被执行人冼开伟、卓华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冼开伟、卓华兰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明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