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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3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卓安千阁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喜来达天河物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喜来达天河物业有限公司,卓安千阁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民终3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喜来达天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王庄子村芦北路20号。法定代表人孙巨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歆怡,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晓云,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卓安千阁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EE89房间。法定代表人苏越,经理。委托代理人XX,公司职员。上诉人天津喜来达天河物业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揽位于大寺镇金莱诺国际酒店室外檐装修(门头部分)工程,合同价款为270000元。2015年4月2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说明书》,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原签订“大寺镇金莱诺国际大酒店”室外檐装修(门头部分)施工,乙方未完成部分项目由甲方接手完成竣工。甲方扣除乙方相应未施工项目部分费用后应给乙方结款65000元。甲方由陈锋签字并加盖被告公司印章。被告陈述称:陈锋原系公司经理,于2015年10月离职。一审法院依法主持了调解,因意见分歧较大,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合意。原告一审诉讼请求为: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65000元及利息4095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就大寺镇金莱诺国际酒店室外檐装修(门头部分)工程订立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完成部分工程施工,并且双方已于2015年4月28日进行结算,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原告相应的工程款。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5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因此,被告应当以65000元为本金支付原告自2015年4月28日次日(即2015年4月29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因此,原告相应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为:被告天津喜来达天河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卓安千阁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工程款65000元以及自2015年4月29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65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4元,由被告天津喜来达天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交付一审法院)。上诉人天津喜来达天河物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上诉人已经将欠付的65000元支付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卓安千阁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认为没有收到65000元。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双方已经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共同确认了欠付款数额为65000元。上诉人应积极履行付款义务。现上诉人对双方的结算不持异议,仅是在二审期间主张已经向被上诉人支付了65000元,对此被上诉人并不认可,且上诉人未提供已付款的相关证据,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上诉人天津喜来达天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菊玲代理审判员  尹 来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洪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