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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王帮容王在华与重庆南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帮容,王在华,重庆南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043号申请人王帮容,女,生于1983年6月11日,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王在华,男,生于1952年7月11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重庆南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30G-5。法定代表人张世春,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帮容、王在华与被执行人重庆南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53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南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帮容、王在华于2016年3月1向本院申请执。执行标的19,687元,以及受理费470元。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执行到位3,000元。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申请人表示暂缓执行,若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31日前未能自觉履行余下的执行款项,申请人再恢复执行。本案经评议,同意申请人意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10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云雨审判员  席世华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