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唐某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1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相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聚众斗殴事实2011年11月16日,肖某、陈某(均已判)等人认为,前一天其一方在瑞安市东山街道滨江大道“×××”酒吧门口的斗殴中败下阵来有失脸面,遂与黄某乙(已判)方再次相约对杀。当晚,肖某伙同陈某纠集张某甲、刘某、黄某甲、胡某甲、吴某乙(均已判)等数十人在瑞安市东门“×××××店”用餐。期间,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唐某及胡某乙(另案处理)至其出租房内拿砍刀,被告人唐某及胡某乙将砍刀运至“×××××店”内收银台处后离开。尔后,肖某方人员准备好十余辆接送车辆及携带刀具、钢管、汽油弹、弓弩、毛巾、手套等作案工具,在瑞安市锦湖街道愚溪工业区附近准备与黄某乙方斗殴。现场每人分发了砍刀、钢管等物,并要求参与人员绑好毛巾、戴好手套,以免误伤。后因黄某乙方没到场致斗殴未成。二、开设赌场事实1、2013年10月份左右,夏某、王某、罗某乙(均已判)等人在瑞安市莘塍街道四坦村一废弃猪棚内摆设赌场,组织数十人以麻将“筒子杠”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庄家赢钱额10%的比例抽取头薪。赌场共开设7天,累计抽取头薪20000余元。期间,被告人唐某受雇为赌场招引赌客4天,非法获利1000余元。2、同年10月份,因上述猪棚拆迁,夏某、王某、罗某乙等人在瑞安市莘塍街道四坦村四坦南路一巷××-×号一处空的加工厂内摆设赌场,组织数十人以麻将“筒子杠”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庄家赢钱额10%的比例抽取头薪。赌场共开设10余天,累计抽取头薪30000余元。期间,被告人唐某受雇为赌场招引赌客5天。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唐某到瑞安市公安局投案;后向公安机关退出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夏某、谭某、罗某甲、李某甲、蔡某、罗某乙、王某、舒某、吴某甲、屈某、张某甲、鄢某、李某乙、黄某甲、胡某甲、张某乙、罗某丙、洪某、李某丙、陈某、肖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金存款凭条,票据,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结伙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又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唐某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其中聚众斗殴犯罪系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开设赌场罪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二、被告人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邦建人民陪审员 唐敬英人民陪审员 叶玲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杨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