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与被告朱宝昌、历娟、汪景有、齐秀华、王可新、张艳秋、汪站松、刘金元、王可义、赵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朱宝昌,历娟,汪站松,刘金元,汪景有,齐秀华,王可新,张艳秋,王可义,赵凤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72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负责人谢玉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成,该行法律顾问。被告朱宝昌。被告历娟。被告汪站松。被告刘金元。被告汪景有。被告齐秀华。被告王可新。被告张艳秋。被告王可义。被告赵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与被告朱宝昌、历娟、汪景有、齐秀华、王可新、张艳秋、汪站松、刘金元、王可义、赵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13元,减半收取747.5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晶淼代理审判员 唐昭晶代理审判员 韩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