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4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赵亚春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4697号原告赵亚春,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委托代理人仇长海,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1号。委托代理人张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春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亚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平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