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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杨玉璞与公主岭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璞,公主岭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7号申请执行人:杨玉璞,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公主岭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郑士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公民二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