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杨玉璞与公主岭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璞,公主岭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7号申请执行人:杨玉璞,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公主岭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郑士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公民二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