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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督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与于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于海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督973号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地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房延锐,系新农支行行长被申请人:于海华,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诉被申请人于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督促程序。申请费142元,减半收取计71.00元,由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负担。审判员  初春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