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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2497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被告贺某某,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刘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白海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婉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