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2497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被告贺某某,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刘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白海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婉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