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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执字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拟稿人审阅人审核人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沽执字7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张某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4)沽民初字第6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8815元,执结0元,未执结148815元。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