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申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勇与李敏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勇,李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2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勇,男,汉族,1974年8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敏,女,1979年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晓华,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永刚,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勇因与被申请人李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郑民四终字第01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勇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不存在重复诉讼,两案所涉的承包合同及交款凭证均不相同。李敏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勇和被申请人李敏产生纠纷的涉案土地,一审中李勇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的是2004年元月15日的《承包合同》及鉴定报告等,该承包合同涉及的0.243亩土地东邻空地、西邻路、南邻路、北邻空地。双方涉及该块土地的侵权纠纷,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已作出实体性判决,其他事由,均由涉案土地纠纷衍生而来,李勇的起诉明显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李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六年六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