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执恢2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阿拉坦巴日斯与苏布敦木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坦巴日斯,苏布敦木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恢236-1号申请执行人:阿拉坦巴日斯,男,蒙古族,个体户。被执行人:苏布敦木仁,男,蒙古族,牧民。申请人阿拉坦巴日斯与苏布敦木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76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苏布敦木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布敦木仁履行(2015)阿鲁民初字第76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苏布敦木仁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布敦木仁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绍根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布敦木仁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绍根用社的存款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志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