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马新芝与孙利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159号原告马新芝,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孙利君,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芝与被告孙利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新芝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新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新芝负担。审判长 董 策审判员 李利新审判员 车 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