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文化园住宅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文华园住宅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551号申请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汪文忠,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文华园住宅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金山,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文华园住宅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济民五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景明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