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苏金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81执1003号移送执行机关,永城市人民法院少年庭。被执行人苏金成,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移送执行机关永城市人民法院少年庭与被执行人苏金成罚金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永刑初字第5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执行机关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发现被执行人苏金成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移送执行机关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城市人民法院(2016)豫1481执10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移送执行机关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移送执行机关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宁审判员 赵先俊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