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于秀华、王泗超等与王为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华,王泗超,王凯,王素娟,王为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1866号原告:于秀华,女,195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原告:王泗超,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王凯,男,1976年11月19日,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王素娟,女,1974年3月19日,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王为清,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兴业街792号。单位负责人:王前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涛,该公司员工。原告于秀华、王泗超、王凯、王素娟与被告王为清、周兆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秀华、王泗超、王凯、王素娟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为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秀华、王泗超、王凯、王素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华、王泗超、王凯、王素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0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于秀华、王泗超、王凯、王素娟负担。审判员 孙艳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