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与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282行初3号原告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氏县。法定代表人马俊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启超,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卢氏县法定代表人符红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戎当定,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俊波,河南宇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蔺淑华审 判 员 姚晓军人民陪审员 李亭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晓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