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与吉高峰、李金娜、吉建龙、张丽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吉高峰,李金娜,吉建龙,张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22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姚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凯,男,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吉高峰,男,汉族,1987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金娜,女,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吉建龙,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丽芳,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吉高峰、李金娜、吉建龙、张丽芳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绛县公证处(2016)绛证经执字第012号执行证书和(2015)绛证经字第177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及(2015)绛证经字第177-1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吉高峰、李金娜、吉建龙、张丽芳在银行中的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科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