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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开民初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福全与郁伟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全,郁伟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开民初字第01076号原告王福全。委托代理人俞陈琴,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伟雄。原告王福全与被告郁伟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福全的委托代理人俞陈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郁伟雄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福全诉称,2013年4月24日,原告经海门市金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天公司)同意,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给被告郁伟雄。因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现要求被告支付租金23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8万元自2014年5月2日起、15万元自2015年5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郁伟雄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5日,原告与金天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1份,约定金天公司将位于海门市人民中路408号的房屋及内场地出租给原告,后原告于4月10日向金天公司申请将其承租的南幢靠东房屋转租他人,金天公司于4月12日复函同意原告转租。后原、被告于4月24日签订《关于承租房屋的补充协议》1份,主要约定:被告郁伟雄向原告租赁南厂房约800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13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年租金15万元,于每年5月1日前付清。嗣后,原告按约交付房屋,被告交付第一年租金15万元及第二年租金7万元后未继续履行交付租金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交付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租金8万元、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租金15万元,合计23万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函、关于承租房屋的补充协议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出租人金天公司复函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违反约定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租金于每年5月1日前付清,被告至今未能给付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租金23万元,应承担继续履行之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租金23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迟延履行给付租金义务,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郁伟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郁伟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福全租金23万元及逾期利息(8万元自2014年5月2日起、15万元自2015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350元,由被告郁伟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孔大鹏代理审判员  兰真红代理审判员  王 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