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辖终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上虞市天佳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浙江双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双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虞市天佳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辖终00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双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20楼。法定代表人章又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虞市天佳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雀咀。法定代表人王永灿。上诉人浙江双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虞市天佳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民初28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1、被上诉人故意隐瞒认定案涉合同法律性质的关键证据,故意误导法官立案和对异议的审查。被上诉人在诉状中将“承包事项”谎称为“采购”,事实上在建筑业界,铝合金门窗工程属于施工工程的一项常见分包工程常识,本案应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2、涉案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系特殊的承揽合同。一审法院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完全对立,认定属于承揽合同就必定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明显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专属管辖,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赣州定南县人民法院或者赣州章贡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时和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分包合同》,虽然载明工程概况、开竣工日期、双方责任、质量与检验、工程款的支付等,但是从被上诉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合同的内容来看,本案实质为承揽合同,按一般管辖原则确定本案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所在地在绍兴市上虞区,一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寿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