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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刑终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马泉龙犯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泉龙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刑终158号原公诉机关平陆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泉龙,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平陆县,农民。2013年8月2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平陆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5年6月1日被平陆县公安局曹川派出所民警抓获后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陆县看守所。辩护人柴喜登,山西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陆县人民法院审理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泉龙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四月八日作出(2016)晋0829刑初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泉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9月18日,被告人马泉龙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虚构事实,在没有取得盛卓矿业有限公司矿证持有人的同意下,以可以开矿为名,与被害人胡某某、安某某签订了《矿石采购合同书》,胡某某于9月20日给马泉龙信用社账户转款10万元,10月9日给同一账户转款60万元。后一直未开工,被害人多次催要未果,造成被害人胡某某、安某某现金70万元被骗。同时查明,2015年7月18日同案犯马某某在另案审理中退赔被害人胡某某、安某某8万元损失。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等。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泉龙无视法纪,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泉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二、随案移交的苹果4S手机,判决生效后发还给被告人马泉龙。三、责令被告人马泉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2015)平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中责令被告人马某某退赔被害人胡某某、安某某的损失6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原审被告人马泉龙不服,以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亦提出同样的辩护意见,并递交了曹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明材料,证明马某某与胡某某、安某某协商还款事宜。经审理查明,原判事实清楚。认定被告人马泉龙构成犯罪的证据有:1、被害人胡某某、安某某的报案材料。主要内容:被告人事前预谋,通过签假合同和“弹双簧”的方式编造谎言诈骗我们钱财158万元,要求追究刑事责任。2、被害人胡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1年9月14日,我和安某某到平陆县曹川镇下坪村通过覃某某引见见到了马某、马泉龙父子。马某说马泉龙有个矿山,手续齐全,签了合同后七日以内就能开工。我们一起去看了矿山,矿山以前他们就小挖过,铝矿石都露在外面。我们谈妥后就签了合同。当时我提出看手续,马某说:手续都齐全,保证你七日内就能开工,你不用操心。也没有看到手续。田某和覃某某和我们没有关系,合同签订之后由马某给他们好处费。合同书上的覃某某的名字是马某让写进去的。2011年9月20日我从石泉县信用社给马泉龙在下坪信用社开的账户转了10万元。随后我在下坪信用社开了账户,于2011年10月9日从石泉县联社往我在下坪的账户上转了60万元,又从我的账户上转给马泉龙。七个工作日之后没有开工,马某和马泉龙说还有点事情没办好,再等两天。等了两天还是没有开工。2011年9月18日和马泉龙签订的合同,马泉龙说是在盛卓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证范围内,在签订合同之前,我们没有找过盛卓公司的人洽谈,马某某父子几个都说已经和盛卓公司谈好了,不让我们和盛卓公司接触,说我们是外地人,在这里开矿影响不好,就不让我们出面。到后来我知道矿干不成的时候,在2012年的5月份我们去找过盛卓公司的庄总。庄总根本就不同意我们在他的矿区开矿。然后我就找马某某要钱,马某某说他还在谈,不给我们退钱。在和马泉龙签田家滹沱协议时,马泉龙让我看了一份沟北铁矿的采矿证复印件,其他的再没有了。他们都说跟盛卓公司已经谈好了的,只要交钱就能干。(辨听马某某提供的U盘电话录音资料),这个是2015年3月12日早上马泉龙给我打的,当时他说把钱给我还了,让我不要到法院起诉他,还说当时我与他签订协议的那块地方已经卖给盛卓公司了,说他如何费劲向盛卓公司要了47万元。我告诉他这事是他自己造成的,早把钱退了哪有这事。我跟他说让他把钱退了,到公安局投案自首,争取少判一些。当时签订协议的时候,马泉龙和马某某说的是只要给他们交了这70万元,七个工作日就能正式开工生产。如果他们给我说用这70万元让沟北铁矿同意我开采,我就不可能与他们签订协议,也不会给他们这个钱。我直接找沟北铁矿合作就可以了。我转账60万元给马泉龙的邮政卡,那张卡是马泉龙自己的,我不知道他的密码。他怎么会把密码告诉我呢,也从没有协商过用我转的这70万元跑关系。3、被害人安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1年9月份,胡某某给我说平陆县曹川镇下坪村的马某家有一处矿山,手续齐全,马某承诺负责周边及政府的关系,保证资金到位后七个工作日即可正常开工生产。我们到平陆见到覃某某、田某、马某和他的三个儿子。我们提出先看看矿山,覃某某和马某某D就带我们到山上看了看矿,从山上回来后,马某给我们看了《沟北盛卓铁矿》的采矿证以及他和沟北盛卓铁矿签订的协议。9月18日,我们在马某家签订了《矿山采购合同书》。马某要求我们付款,我们就回去筹钱。2011年9月20日,胡某某先给马泉龙现金10万元,2011年10月9日,我们又付给马泉龙现金60万元。款付后我们要求开工,马某说上面要检查,有些事情没有弄好,让我们等两天,一直拖着未开工。2011年12月份,矿山开采项目一直不能开工,我和胡某某就去沟北盛卓铁矿了解情况,一打听才知道,盛卓铁矿从未和马某家签什么协议,马某给我们看的采矿证也不是原件,我们发觉上当受骗了。4、证人田某证实:老马说他有个跨证矿,要是有人投资就可以干,我在街上见了覃某某后,他也很感兴趣,就一起见了老马,说他可以介绍投资人,后来他联系了胡某某和安某某,我们一起到了老马家,老马先向胡某某和安某某介绍了跨矿证的情况,是跨谁的证,以及矿石的结构分布情况。随后胡、安二人提出到矿区实地考察一下。由马泉龙开车带上我们四个人一起去的。看过矿区后,两人比较满意,合同是我起草的,经他们二人多次修改,才拿到老马家让老马过目的。老马不识字,我念给他听的。合同签订之后具体的事情我就参与的少了,甚至有些事情我连知道都不知道。矿的具体位置就在田家滹沱的下边,是跨沟北铁矿的证。征地的具体日期我记不起来,但征地的协议我看过。他们两人也看过。是从别人手里转包过来的,都是2011年以前的手续,我们去看的矿山皮都揭了,矿石都露在外面,而且都不是新揭的,口开的都早了。没有进行开矿,就是因为和持证人没有谈妥,至今都没有谈对。2011年12月30日马泉龙和田某某签的这份“转让矿口协议”是我起草的。是他们谈对之后让我写的协议。至于和老胡开矿有没有关系我就不知道了。5、证人庄茂和证实:我们盛卓矿业有限公司以前是裴某某经营的,在2012年的四五月份我们合伙经营了。我占主要股份,裴某某还是股东,但她不负责管理了。2011年马某某和陕西的两个人想合伙开矿的事情我也知道。当时矿证是裴某某的,裴某某把矿委托给夏县的王某某经营,马某某给人家谈过多次,但都没有谈成,人家是不会让他在矿界内私挖乱采的。我在2012年四月份接管后,马某某还找我谈过两三次,老马和他儿子马泉龙一起来找过我。我不同意让他在我的矿界内私挖乱采,陕西人知道上当受骗开不成矿之后也来找过我,想和我合伙干,我不和他合伙,根本就不可能谈成。马某某他们没有找过裴某某,因为裴某某就不来,他们都是找王某某谈的。马某某和陕西人签的合伙开矿合同是2011年9月18日,他和王某某是在这个时间之后才开始谈的。我和王某某很熟,都谈过这个事。老马找的人多了,还通过一些地方领导找过我,我把情况介绍以后也就不谈了。今年前两个月还找过我,每次都是和他儿子一起来,马泉龙也单独找过我,想和我合作,想在我的矿界内挖矿,给我抽成,我根本不可能答应他。6、证人王某某证实:2011年5月份,裴某某是矿证的持有人,我们是合伙开矿,2012年的4月份裴某某就把矿证转给庄总了。我之前主要负责办证,具体在这里的负责人是王某某A。马某某从来没有找我谈过,他找过王某某A,王某某A没有同意,马泉龙还威胁过裴某某的亲家。因为裴某某从来不在这里,她的亲家在这里全面负责,我知道马泉龙承包到荒坡之后,他的四兄弟还组织村里的老年协会打着横幅敲锣打鼓闹腾了一回。实际上他承包的荒坡我们都已经买过了,他是重复又转包了一回。我们是给组里签的协议。7、证人赵某A证实:因为和裴某某是亲家,所以她请我在盛卓公司负责管理。2011年6、7月份,马泉龙在田家滹沱下边沟里用勾机挖矿,我知道后去挡住了,给他说这是在我们的采矿证范围,他要再私挖乱采的话一切后果他承担。第二天他就去见我,说这个坑口是他买的,他有包地的手续,我们要强行干的话非出人命不可。我说采矿的权利是我们的,他给我要采矿证我就没有理他,后来他就没有再干。他当时挖矿的地点在我矿管部西边的沟里。他从来没有给我谈过要采矿的事情。他和别人签订什么合同我一概不知道。8、证人贺某某A证实:我是田家滹沱组的组长,已经干了十几年了。事前马泉龙找我说承包田家滹沱荒坡想开矿,我说不行,矿山是国家的,不能私自开采,承包荒坡只能植树造林。马泉龙答应在荒坡植树造林,我和群众代表协商后,才同意在2011年8月23日将田家滹沱荒坡承包给他的。2011年10月26日田某某承包荒坡前,已经从上坪村村民田某某B手中买到一个矿口,矿口就位于田家滹沱组下凹荒坡。田某某为了便于管理,也为了给组里增加收入,我和群众代表协商后,就同意将荒坡承包给田某某。但只能在荒坡植树造林,不允许在荒坡开矿。田某某答应后,我就将荒坡承包给了他。当时协议第四条约定:所有铁矿窑不在承包内,由乙方妥善处理。意思是荒坡承包给田某某后,荒坡下面的矿口与组里没有关系,如果有什么纠纷,由田某某看情况处理。田某某承包的荒坡和马泉龙承包的是一片荒坡,组里将这片荒坡分为三部分,分别承包给田某某、马泉龙、田某某A。田某某承包荒坡后,没有人在下凹荒坡开矿了。曹某某A厂解散前,铁厂曾派人管理下凹荒坡的私人开采的矿口。2011年8月20日,马泉龙找到我说想买栗某某A的坑口,我就联系栗某某A到我家,他们两个协商好价格,写好转让协议,马泉龙在我家将转让费14000元交给栗某某A,栗某某A拿上钱就走了,协议马泉龙拿走一份,另一份没人拿就放在我家。9、证人田某某B证实:上坪村的有证采矿区是一九八几年就划定的,曹某某A厂建厂后就有了。刚开始是曹某某A厂自己开采,后来就承包给别人了,先后转包给好几个人,有何某、张某某、吴某某B、裴某某,现在是福建人林某某和庄某某A。矿区的地表荒坡和林地主要是归生产队管,2009年林改的时候荒坡下放,主要是承包给村民,只有造林和管护权,没有采矿权。马泉龙具体和哪些人买过地皮和坑口我不知道。我只知道马泉龙和田家滹沱组签了一个承包协议拿来让我盖章,我没有给他盖。我孩子栗某某A把他的荒坡也转包给马泉龙了,听说是给了14000元。10、证人杨某某B证实:2011年8月1O日和马泉龙签订这份铁矿窑协议时我不在家,是我老婆范某某和马泉龙签的。原协议上写的是三万,不是三十万。我看这“三”字后面的“0”是加上去的。原件上也没有盖“马泉龙”这个章。我有两个铁矿石窑。大口开的早一些,小口是张某某在下坪弄“矿管部”时候开的,都在铁厂的采矿证范围内。这两个窑在张某某最后把矿转让给别人以后我就不干了。我不知道马泉龙为什么要买我的坑口。他买下之后也没有干过。11、证人范某某证实:2011年8月10日杨某某B不在家,是我和马泉龙签订的铁矿窑协议。原协议上是三万不是三十万,后面没有这个“O”。2011年8月15日的铁矿窑协议也是我和马泉龙签的。这个25000元是对的。我有两个铁矿窑口。第一个是杨某某C、杨某某B和杨某某C三个人合伙开的,由于干不成,李某就又单独开了一个。第一个干不成,杨某某C把他的那一份转让给了我。因为这窑时间长了,也不想干这活了,这两个窑记不清有多长时间都没有干过了。马泉龙说他想要就转让给他了。12、证人曹某某c证实:2011年8月10日“铁矿窑协议”是范某某一手弄的,拿回来之后我签的字,当时杨某某C不在家,我就把大奎和我的名字都签上了。原协议是三万,不是三十万,这和原协议不一样,原协议三字后面没有“0”。这个坑口都开了有十来年了,是在铁厂的采矿证范围内,是原来铁厂让开采的时候开的窑口,是三家合伙开的。13、证人曹某某D证实:我和我哥曹某某E在田家滹沱底下的大路边开的铁石坑口,是从田家滹沱田玉治手里转包的荒坡,我们弟兄两个合伙干的,当时开采了有一二十天,都四五年前的事情了。我们正干着呢,马某要要,人家在当地势力大,我们就转给他了。我的协议都找不到了。我干二十来天是干铁矿的,与铝石没有关系,马某从我手里转走是赔偿我的损失。当时的转让费是6万元钱。马某先只是给了我4万元,随后陆陆续续要过多次,直到最后6000元钱给我时,马某说让我帮他一个忙,让我给他打了一张60万元的收条。马某把矿卖了好几家,我听说他把矿卖了我才去向他要钱,他才把钱给我,让我打了一张假收据,大概是2011年吧。14、证人曹某某E证实:(辨认马泉龙提交的协议书)这不是我写的协议,一是内容不一样,二是签名不一样,我的签名不是我写的,原协议上还有我兄弟和于胜刚的签名,这上面没有,这是假的。他还让我打了一张60万元的假收条。在你们第一次去曹川问过田某某以后没两天,我骑车走到王家庄碰见马泉龙,他给我说关于他买我坑口的事情,如果公安局人问我,让我说就是60万元钱,还说这件事告状的人都没事了,就是公安局的人非查到底不可。15、证人田某某证实:对于地表上的林木和荒坡是承包给村民植树造林。我自己也承包有三四十亩,我向组里承包的,签的有协议,承包期是六年。2011年1O月27日我和田某某D签订的《铝石坑转让协议》,是因为这个坑口是我兄弟田某某D原来开的,现在这片荒坡我承包了,他的坑口就得转让给我。我给了他15000元。2011年1O月27日我和李某某D签订的《铁矿石窑转让协议》也是属于一样的情况。是李某某D用铲车铲的铁石窑,人家有劳务费,不转让不给钱就不行,我给了他8000元钱。(辨认马某某提交的铝矿和铁矿转让协议)我就没有见过这份协议,这字就不是我写的。2011年12月30日,我和马泉龙签的《转让矿口协议》是我承包的荒坡内的一个坑口,原来是栗某某C承包大队的,后来又转包给我,现在我又转让给马泉龙了。我承包生产队荒坡协议上写的很清楚,是为了造林。他从我手转让是想干什么我就不知道了,我也管不了。2011年马某某父子四人以合伙开矿引来两个陕西人投资开矿这件事我不知道。和我洽谈转让荒坡和坑口的事情都是马泉龙一人来的,去看坑口和荒坡也是他一个人。他从我手里承包到地皮和坑口以后也没有动工开过矿或植过树。而且我从生产队承包的荒坡不允许私自采矿。关于我和马泉龙签的31000元这个转让协议,字不是我写的,名字是我签的。可能是马泉龙承包我荒坡的协议。16、证人林某某证实:我2012年6月份开始在盛卓公司负责。期间,马某某、马泉龙、马某某C、马某某D等人找过我协商,要在盛卓公司矿证范围内开矿,我就没有搭理他。我们在采矿过程中,马泉龙多次挡住不让干,说我们采矿的地方是他承包的地皮,毁坏了他承包的土地。后来经过多次协商,在2014年4月9日我代表我公司与马泉龙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将我公司矿证范围内他所承包的上坪村田家滹沱组的荒坡转让给我公司,我公司先后三次给他付账47万元。17、证人王某某C证实:在2010年2、3月份至2012年3、4月份,受裴某某委托担任盛卓矿业沟北铁矿矿长。在其担任矿长期间,马某某、马泉龙没有找过其谈论合作开矿的事情。在其负责采矿期间,没有任何人找过其谈论合作开矿的事情,而且该矿就不与任何人合作。至于有没有在该矿区内私挖滥采就不知道了,没有抓住过。18、庄某某A情况说明一份。主要说明:经裴某某委托后,与其哥哥庄茂和、林某某共同管理矿上事务,由我负责开采,没有和任何人合作,一直不同意马某某、马泉龙在我矿区内挖矿石。在我管理盛卓矿(沟北)期间,杨某某B、杨某某C、曹某某D、曹某某E、贺某某B、田某某等人没有找过我矿部谈采矿的事,我公司也不同意他们在我矿区内开采。19、证人胥某某证实:6210981811002xxxxxx这张卡是我的卡,这里面2011年10月13日转账的60万元是马泉龙说他要买矿跑关系,吃喝花费了。其中的消费是我和马泉龙逛超市时花的,其他的消费支出我记不起来了。6221881600036xxxxxx这张卡是我办的,但是马泉龙用着,我办下卡就给他了。这里面的47万元我不知道花哪里了,我离开家的时候只带了我的衣服,我知道银行卡已经是空卡了,卡上的钱都花完了。20、书证(1)、马某、马泉龙与胡某某、安某某签订的《矿石采购合同书》复印件。证实:马泉龙负责提供给胡某某田家滹沱矿山一处,并负责疏通周边与政府间关系,并且在资金到位后保证七个有效工作日内让胡某某正式开工生产。甲方:马某、马泉龙、乙方:胡某某、安某某、中间人:覃某某、田某。(2)、马某和胡某某签订的《违反合同调解协议》复印件。证实:马某、马泉龙未能履行合同中各项条款,导致矿山至今未能开工生产,给胡方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经调解后达成协议:马方在7月15日之前不能办理齐各项证件以及和证人达成开工生产协议,胡方不再等待,马方立即退还胡方投资金额并承担胡方相关经济损失。甲方:马某、乙方:胡某某、时间:2012年5月18日.(3)、收条。证实:马泉龙于2011年10月9日收到胡某某、安某某投资股份款70万元整。(4)、马泉龙提交的与杨某某B、杨某某C、曹某某c签订的《铁矿石窑协议》复印件。证实:转买杨某某B等人许家底大路西矿石窑,转让价为30万元,一次性付清。马泉龙在供述中已经承认实际价格为3万元,其中三字后面的“0”是自己加上去的。(5)、马泉龙提交的与杨某某B签订的《铁矿石窑协议》复印件。证实:转买杨某某B许家底大路西矿石窑,转让费2.5万元,一次性付清。(6)、马泉龙提交的与栗某某A签订的《转让协议》复印件。证实:转包栗某某A许家底大路西林坡矿口,一次性支付转让费1.4万元。(7)、马泉龙提交的马泉龙、马某某与田家滹沱组签订的《承包协议》复印件。证实:田家滹沱组将许家底大路西荒坡(东至广古路,西至水泉沟沟心,南至光禄坡界,北至崖根)承包给马泉龙植树造林,期限为五年。马泉龙一次性交纳承包金1.5万元整。(8)、马泉龙和贺某某B签订的《协议》。证实:贺某某B将矿石窑转让给马泉龙,马泉龙一次性付清转让费1万元。(9)、范某某提交的和马泉龙签订的《铁矿石窑协议》复印件。证实:转让矿口窑双方达成协议价为3万元,不是马泉龙所提交的30万元。(10)、沟北铁矿林某某提交的与马泉龙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证实:沟北铁矿一次性给付马泉龙承包、管护赔偿费47万元整。此款给付后,马泉龙原与田家滹沱组签订的所有荒坡承包协议终止。(11)、马泉龙保证书。证实:保证与沟北铁矿的所有合同已协商终结,所有事宜也终结。原与居民组、个人签订的所有合同全部作废。保证不再向沟北铁矿提任何要求。(12)、银行交易凭证。证实:沟北铁矿分三次将47万元支付给马泉龙提供的胥某某账号。(13)、马泉龙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1年9月20日账户转入1O万元;2011年10月9日账户转入60万元;2011年10月13日大额支付60万元;全部支取至141.55元之后,于2012年10月17日账户转存3万元;(14)、马泉龙银行卡开户资料及在柜台办理存取款及转账单据。证实:胡某某于2011年10月9日将60万元转给马泉龙的银行卡,卡是马泉龙自己所办,单据为马泉龙亲自所签。同年10月13日,马泉龙将自己卡内的60万元又转到其妻子胥某某的邮政卡上。(15)、胥某某邮政卡2011年10月13日至2012年12月29日交易明细。证实:2011年10月13日转账60万元,10月17日支付34万元,据马泉龙供述这笔款为自己在瑞丰苑买房子所用,该笔60万元经先后45次卡取款及消费后于2012年12月29日余额为30.38元。(16)、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马泉龙在瑞丰苑第一幢楼三单元402室购买商品房一套,一次性支付房款304515元。(17)、盛卓公司采矿许可证、界限位置及名称变更情况。主要说明:本案合同签订的荒坡矿口处于盛卓矿业公司矿证范围之内。(18)、盛卓矿业公司营业执照及委托经营书。主要说明:盛卓矿业法人为裴某某,其在2012年3月1日出具委托经营书,将盛卓公司所属沟北矿委托交由庄某某A代为管理。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19)、马泉龙被扣车辆相关手续复印件。证实:车子购买于2010年11月3日,行驶证登记日期为2010年12月20日。(20)、平陆县公安局扣押及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扣押马泉龙的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随案移交。(21)、平陆县公安局发还清单及领条。证实:马泉龙被扣押的北京现代豫MF66**车及钥匙一把由其弟马某某E领取。2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照片。(1)、现场勘查和辨认笔录。主要证实:2013年8月5日,在平陆县公安局侦查人员魏某某、赵某某B的组织下,曹川镇上坪村党支部书记田作军、贺某某A、杨某某B、胡某某的参与下,对2011年8月23日马泉龙承包组里的荒坡和转让的坑口具体地点进行查看确定,并对胡某某和马泉龙、马某某D所签的两份合同的地皮涵盖范围进行指认。主要内容为:A:马泉龙承包的荒坡在田家滹沱组许家底水泥路北的沟田;B:马泉龙转买杨某某B、杨某某C、贺某某B、栗某某A的坑口全部在承包荒坡之内;C:马泉龙和胡某某所签合同的采矿地点正是马泉龙所承包的荒坡;D:马泉龙让胡某某看的坑口正是转买杨某某C等人的坑口;E:马泉龙所承包的荒坡在盛卓公司的采矿证范围内。(2)、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主要证实:2015年4月15日14时1O分至15时50分,侦查人员毛某某、张某某D、李某某D、王某某D邀请矿业有限公司测绘员李某、王某某F协助,在见证人付某某的见证下,对位于本县曹川镇上坪村田家滹沱组下凹盛卓矿业有限公司沟北铁矿现场进行勘验并测绘。在现场经马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对当时的荒坡四至进行辨认,经勘测将其辨认后所测四址坐标输入盛卓公司沟北铁矿的矿界坐标,显示马某某和胡某某所说的荒坡位置全部在盛卓矿业公司沟北铁矿区内。22、辨认笔录。主要证实:2015年4月15日,侦查人员组织被害人胡某某和马某某分别在见证人付某某的见证下,对当时和马泉龙签订合同时的田家滹沱荒坡位置进行了辨认。经辨认之后双方确认为同一处荒坡。23、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及撤销表。证实:马泉龙于2013年8月22日上网追逃,2015年6月1日被抓获归案。24、平陆县公安局民警伊杰、戎昱恺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6月1日1时许,在马泉龙家将其抓获。25、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马泉龙的身份情况及无违法犯罪记录。26、同案犯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亲笔供词一份。主要内容:我在垣坪没有合法的矿山,但是胡某某、安某某他们提出来通过中间人田某和覃某某介绍叫我和我孩子给他买地皮,并说在证界内的要,不在证界内的他不要。2011年9、10月份,覃某某在我家给几个孩子说让我找个有证的矿,在矿界内买地皮开矿,他可以找投资人,只要有钱就好办事。胡某某和安某某是田某和覃某某打电话叫来的,他们来了以后就和田某、覃某某、马泉龙一起去跑找矿的。他们找的是沟北铁石矿盛卓有限公司。老板是福建的,姓庄。2011年9月18日这份《矿石采购合同书》是胡某某和我大儿子签的,他们签好后让我签个名,说我是大人好说话,我才签的名。2011年签的合同到现在都还没干呢,干活的事正说着,还没说对。有一个铁矿,是洛阳裴某某的,基本上都快说对了,结果今年2月份她又把矿卖给庄总了。我和裴某某谈了两次没有谈对,我当时就提出来把钱退给他们算了,但他们不同意退,他们也看地皮和矿都怪好,不同意退。他们如果同意退,钱退给他们也就完了。(辨认王某某G、马某某G2013年12月9日出具的证明):我不知道,我没有给检察院提供过这两个人的证明,是我妻子陆梅去找的这两个人,由我孩子的干爸丁某某给检察院提供的。下坪片老年协会是在我和胡某某签了合同之后,胡某某付了钱之后才发生的。(辨认小盒U盘)我没有见过这个U盘,(经过给家里电话联系)这是电话录音,胡某某平时老是给家里打电话,打到我妻子手机上,我妻子与胡某某通话录的音,制成U盘,交给平陆县检察院的。刚才听录音,两个男子的声音中,有一个是老胡的声音,另一个是我老几我听不清楚。好像是我大儿子马泉龙的声音,听不太清。27、被告人马泉龙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我在垣坪没有合法的矿山。我通过田某认识的胡某某和安某某,他们来了之后说的是各投一半,整地皮,收拾以前的老矿口,各投一半,收益也是百分之五十,一人一半。我在田家滹沱弄的地皮,这个地方以前是铁厂的采矿证,现在转让给福建姓庄的了。2011年9月18日的《矿石采购合同书》是我和胡某某签的。合同上说的25亩矿山其实是地皮,是承包生产队的,我给生产队签的有手续。在签手续之前我和胡某某他们一起去看过,手续签对后拿回去胡某某也看了。2011年10月9日我给他打这张70万元收条时,实际上只到账了10万元。在半月以后,他拿着我的身份证在下坪信用社办了一张卡,60万元是打到我的卡上了,但是密码是他办的,我不知道。这钱都陆陆续续提出来付给买人家坑口和地皮的人了。有手续的有116万元,其余的百十万元就没有手续,都是跑事情、吃喝花了。我征的地皮还在,他如果要干,他给我的投资退出来,他如果不干,我给他的投资给他。2015年4月17日晋(平)刑勘工作记录,那个现场就是我承包的那片荒地。2011年10月9日的收条是我打的,是我签的字,当时胡某某不是一次性付清的。签了合同当天他付了10万元,后来才把60万元打到我的信用卡上,这张卡是我拿的,但密码是胡某某记着,这张卡要取钱的话,胡某某必须亲自输密码钱才能取出来。户名为我的交易明细都是我的交易明细,这些钱都是用于吃喝跑事用了,我记得田某还给我出过一份证明说这钱花到哪里去了。我和杨某某C、杨某某B签订的合同上承包款为30万元,其实我当时是花3万元买的,但是因为我还有一部分吃喝花费,后来给胡某某算账的时候为了说明我买这个矿口花了多少钱,我就在后面填了一个“0”,后面的这个“0”是我添加的。我和杨某某B签订的合同上的25000元是真实的,和栗某某A签的合同数额14000元也是真实的,和何强签的合同数额20000元也是真实的。也就是说我承包田家滹沱这片荒坡包括四个坑口总共花了79000元。曹某某E的坑口就不在我承包的田家滹沱荒坡中,和胡某某不搅,和田某某签订的合同和胡某某也没关系。你们从平陆县信用社调取的2011年10月13日的单据就是我签的字,是我向我妻子胥某某转的账。这钱转账后干什么用了我想不起来。我在2011年8月23日向田家滹沱承包的那片荒坡现在被盛卓公司收走了,因为这片荒坡在盛卓公司的采矿证范围内,盛卓公司要在这块地方开采,我和我家人去阻挡没有挡住,总共两块地最后要了47万元。我向盛卓公司提供了我妻子胥某某的邮政卡号,通过银行转账,分两三次转到我妻子的卡上。卡是我拿着,上面的钱都是我吃喝了,钱自己取完后卡也不知道扔哪里去了。胡某某给我打的70万元也不算啥,就是来回吃喝、买烟全部花完了。我当时都到夏县找沟北矿的持证人王某某、王某某C,这出去一回吃饭、住宿、抽烟等花销太大,一次就小一万块钱。我给我妻子胥某某邮政卡上转了60万元,有一宗是在2011年10月17日直接取了34万元,这笔钱我用来买房子了,在平陆县瑞丰苑买的房,当时花了有三十多万。房子应该在一号楼三单元402室,剩余的钱大部分都是吃喝花费用了。胥某某邮政卡于2011年12月30日给田某某邮政卡转账4.9万元,就是我买田某某的矿口及承包他地的钱。6212806630000xxxxxx这张卡是我自己办的,2011年10月9日转账60万元是我和胡某某、安某某一起到信用社从胡某某的卡上给我转的账。公安机关扣押我的豫MF66**车子是我在2009年至2010年购买的,我朋友孟某某刷的卡24万多元。当时想着用这辆车顶胡某某一部分账,后来我们没有说成,公安人员还给我打电话让我把车子开回去,当时我爸不同意就没有开。我现在同意将车子返还给我弟弟马某某E。同时被告人马泉龙和辩护人还提供有如下证据,用以证实被告人的父亲马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8万元,剩余款项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1、被害人胡某某、安某某书写的谅解书一份。2、胡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3、2015年7月18日还款协议一份。4、被害人出具的收条一张。5、被害人胡某某、安某某与覃某某签订的协议一份。以上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泉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关于上诉人马泉龙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马泉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马泉龙在其没有矿产证和承包权的情况下,虚构其有矿山可以开工的事实,伙同马某某与被害人签订了《矿石采购合同书》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辩护人递交的曹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明材料,仅能证明马某某与胡某某、安某某协商还款事宜,是案发后的补救措施,和定罪没有关系,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仇春娟审判员  崔运太审判员  孙雷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