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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5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1307号原告:董某某,女,1978年12月7日生,汉族。被告:盛某某,男,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彭 洋人民陪审员  张海民人民陪审员  朱燕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晓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