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执字第2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吴云芳与范洪生、许盘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云芳,范洪生,许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2930号申请执行人吴云芳。被执行人范洪生。被执行人许盘英(曾用名许金水)。吴云芳与范洪生、许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吴木民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范洪生、许盘英结欠吴云芳借款300000元,该款由范洪生、许盘英于2015年9月15日前支付吴云芳。同时支付该款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年息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范洪生、许盘英负担。权利人吴云芳以范洪生、许盘英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范洪生、许盘英归还借款本金、案件受理费合计30294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30294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还受理了范洪生、许盘英为被执行人的多起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合计67349577.11元。为便于执行,本院决定将上述案件合并执行。执行中,本院扣划到被执行人许盘英银行存款24700元。并委托苏州金九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许盘英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山塘街24号的房地产进行了评估,该公司出具了苏金九估价FC(2014)第0999号评估报告,该房地产评估价1498200元,本院将上述评估报告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当事人未对上述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并将上述房地产的评估报告、拍卖须知、拍卖公告发布至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成交款1658200元;又委托苏州信谊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范洪生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瀚景苑218幢101、201、301室的房地产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了苏信谊行评字(2014)第0522-A号评估报告,评估价3290300元,本院将上述评估报告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当事人未对上述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将上述房地产的评估报告、拍卖须知、拍卖公告发布至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成交款3180000元;再委托江苏天圣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许盘英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耀新村24-1号的房地产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出具了苏天昆法鉴估字(2014)第040号评估报告,评估价3047200元,还委托昆山信衡土地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许盘英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西路24-7号的房产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出具了昆信衡法鉴1411(005)号评估报告,评估价156491元。本院将上述评估报告送达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当事人未对上述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将上述房地产的评估报告、拍卖须知、拍卖公告发布至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变卖,变卖成交款2970000元;最后委托苏州信谊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许盘英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瀚景苑222幢101室的房地产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了苏信谊行评字(2015)第0702-A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9749600元,本院将上述评估报告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当事人未对上述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将上述房地产的评估报告、拍卖须知、拍卖公告发布至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成交款6400000元。买受人均已将拍卖款全部汇至本院账户,有依法分配另查,被执行人范洪生、许盘英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上述存款,处置了上述房地产,被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木民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丁启龙执行员 时琼芳执行员 梁天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娇 来源: